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挖掘国内市场、扩大内需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举措,而优化营商环境则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作为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守护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肩负着“保障交通安全”与“助力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传统执法模式中“以罚代管”“刚性约束”的做法,容易引发执法对象的抵触情绪,甚至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作为基层交通综合执法人员,本文将从执法实践出发,结合日常与大车驾驶员交流过程中观察到的心理反应特征,探讨如何通过“首违免罚、柔性裁量、教育引导、源头防控”等措施,构建刚柔并济的执法体系,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同时,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具活力的发展环境。
一、以首违免罚划定“容错边界”,传递执法温度
在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工作中,我们时常遇到一些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比如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等。对于这类行为,是一概严格实施处罚,还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具人性化的处理方式,这对营商环境的影响以及所呈现的执法社会效果截然不同。实践证明,对于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况,通过现场指出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可以免予处罚。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了“首违免罚”制度,即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是教育警示、责令改正等措施。这一制度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法》的框架内,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实际操作中,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情形,并规范告知、整改、归档认定等流程至关重要。
在执行首违免罚时,确保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是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对于现场能够纠正的问题,如帮助粘贴监督服务电话,执法人员应现场及时处理;对于现场无法纠正的情况,像卫星定位不在线的问题,执法人员要在事后跟踪,确认当事人整改到位,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违法行为是否已纠正。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合理运用首违免罚制度,能够减少企业因轻微违规而受到的处罚,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而言,可避免因一次小失误而影响正常经营。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政府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传递了执法温度,有助于增强企业信心、吸引投资、激发经济活力,发挥出制度的正向引导作用。
二、精准使用执法自由裁量权,让“弹性”执法有章可循,更好服务改善营商环境
自由裁量权是交通运输执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权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提升执法效能、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体现公平公正执法理念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精准裁量能够减少执法纠纷,提高当事人对执法的配合度和接受度,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针对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出现的处罚标准忽高忽低、“同案不同罚”等问题,省交通运输厅今年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基准涵盖了98项交通运输领域常见行政处罚事项,将违法情节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类或“较轻、一般、较重”三类,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幅度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这就要求我们在交通执法实践中,熟练掌握裁量基准,在具体适用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改正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以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为例,对于 “超限5%以内且及时改正”的情况,给予警告并引导其合规运输;而对于“超限50%以上且抗拒检查、百吨王车辆”,则予以顶格处罚并纳入信用监管。通过这样的量化标准,既有效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又避免了“一刀切”的简单粗暴做法,使执法既有力度又彰显公平。同时,执法过程中还应体现一定的灵活性,让执法具有“弹性”。例如,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经常会遇到大件运输车辆的核载重量与超限运输许可证核载重量存在一定偏差的情况,且该偏差可能大于 5%。此时,不能一概认定其运输与许可证记载不符并禁止其进入高速公路、退回原单位,而应区别对待。如果转载大件货物超过许可证核载重量5%以上,自然不能让其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予以劝返;但如果转载大件货物名称相符、各项手续合规,只是货物比许可证核载重量轻了5%以上,这种情况对此次大件运输的行车安全不仅没有负面影响,反而降低了安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放行。这样做既能减轻运输企业的经营负担,节约时间成本,又能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三、以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为突破口,破解“重罚轻教” 困局
交通综合执法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法治社会背景下行政执法人性化的重要体现。这一原则旨在通过平衡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进而推动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从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来看,单纯的处罚容易引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而教育能够有效提升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减少重复违法现象的发生。通过向当事人说理释法,能够增强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认同,降低执法阻力;从优化执法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替代处罚,能够节约行政成本,使执法力量更加聚焦于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从法治进步和体现人文关怀的层面来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符合 “以人为本”的现代治理理念,避免了“以罚代管”的机械执法模式。
在执法实践中落实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不仅要准确把握该法律原则的内涵,更重要的是要在两者的有机结合上下功夫,即在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过程中开展法制教育,真正做到“以案释法”。例如,在处理“超”牌大件运输车回程擅自装载普通货物的案件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要详细阐明处罚的事由、违法后果以及法律依据,让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大件运输车的专业属性,明确其不具备运输普通货物的营运资质。通过这样的普法教育,使当事人了解自身行为的危害后果,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改正违法行为。在每一起案件处理中都落实说理式执法,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群、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
此外,处罚与教育结合的核心在于“让违法成本可感知,让守法收益可触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可以推行“执法+普法”融合模式,借助执法现场、企业走访、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针对货运企业高频违法的“超限超载”、客运企业的“站外揽客”等问题,制作情景式普法视频,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反复播放。利用驾乘人员在服务区停靠休息的时间,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
四、重视约谈提示机制,监管提前介入,从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以往在高速公路综合执法工作中,往往侧重于对违法违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末端执法,对源头治理的关注度相对不足。这主要是因为高速公路综合执法以线路管理为主,并非属地管理,导致对企业的源头管理能力有限。然而,在新的执法模式下,行业监管的要求逐渐向事前管理、源头管理转变,主动介入、提前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变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约谈提示制度,及时为辖区涉路相关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对于经常通过辖区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企业,可充分利用约谈提示机制,主动上门讲解行业监管要求,深入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和实际需求。凭借专业知识为企业出谋划策,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缓解经营困难,从而优化营商环境。又如,在涉路施工工程启动前期,运用好约谈提示机制,提前与涉路单位沟通交流,将需要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逐一告知施工单位,把安全关口前移,避免在出现安全事故后才进行处罚。
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提升服务意识、改善营商环境,是推动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交通执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从首违免罚的“温度”,到自由裁量的“精度”,再到普法约谈的“深度”,本质上体现了治理理念从“管控”向“共治”的升级。未来,交通综合执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平衡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既要通过制度创新化解驾驶员“被迫违法”的客观困境,又要依靠法治刚性坚守安全红线,让交通执法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为高质量发展铺就安全、顺畅、温暖的高速通行之路。(江苏交通综合执法局宁沪支队)